数的唯一分解定理
任意一个大于0的正整数都能被表示成若干个素数的乘积且表示方法是唯一的。
证明
为了真正地证明分解质因数的方法是唯一的,我们将再次用到反证法。
假设存在某些数,它们有至少两种分解方法。那我我们假设存在一个最小的数M,它能用至少两种方法表示成质数的乘积:
M=P1×P2×⋯×Pr=Q1×Q2×⋯×Qs
下面我们将看到,这种假设会推出一个多么荒谬的结果来。
不妨设
P1≤P2≤⋯≤Pr,Q1≤Q2≤⋯≤Qs
显然,P1是不等于Q1的,不然两边同时约掉它,我们就得到一个更小的有两种分解方法的数。
那么不妨设P1<Q1,那么我们用P1替换掉等式最右边中的Q1,得到一个比M更小的数
T=P1×Q2×Q3×⋯×Qs
令M′=M–T,我们得到M′的两种表达:
M′=(P1×P2×⋯Pr)−(P1×Q2×⋯×Qs)=P1×(P2×⋯×Pr−Q2×⋯×Qs)M′=(Q1×Q2×⋯×Qs)−(P1×Q2×⋯×Qs)=(Q1−P1)×Q2×⋯×Qs
由于T比M小,因此M′是正整数。
从式中我们立即看到,P1是M′的一个质因子。注意到M′比M小,因此它的质因数分解方式应该是唯一的,可知P1也应该出现在表达式中。
既然P1比所有的Q都要小,因此它不可能恰好是式中的某个Q,于是只可能被包含在因子(Q1−P1)里。但这就意味着,(Q1−P1)/P1除得尽,也就是说Q1/P1−1是一个整数,这样Q1/P1也必须得是整数。我们立即看出,P1必须也是Q1的一个因子,这与Q1是质数矛盾了。这说明,我们最初的假设是错误的。